112學年度「免學費」及「特殊身分減免學雜費」開始申請
★注意:請於《申請表》選填勾選,並詳填各項資料及學生、家長簽名,在校生最晚受理申請期限於112年7月3日(一)止,繳交至教務處4號櫃台辦理。
【每位學生不論是否申請,皆要選填申請表並繳回教務處】
一、免學費及特殊身分減免申請以【新學年度】(含上下學期)重新申請一次,【若第1學期已提出申請者,在第2學期直接延續申請資料,免再次提出申請。】
若於下學期欲新增或變更申請者,須在下學期再提出申請書。
二、在校生最晚申請期限於112年7月3日(一)止,超過受理申請期限者,請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
三、特殊身分(如身障子女/身障學生、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等),於上述申請期限內繳交《申請表》至教務處4號櫃台辦理。
四、依據教育部規定,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或補助,如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子女就學補助、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之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
五、「免學費暨特殊身分減免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窗台拿取,或本校網站【學雜費減免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