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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科學班轉出輔導辦法(108.07.24修訂)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科學班轉出輔導辦法(108.07.24修訂)

作者 : 科學班 發佈日期 : 2018-07-24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科學班轉出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07月24日科學班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依教育部審查意見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依教育部審查意見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科學班聯合工作小組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科學班委員會議通過

一、 依據

高級中等教育法、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實施計畫、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開設招生作業要點、「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退場轉出原則

已編入科學班學生符合下列事項之一者,准予學生案本身意願提出轉出科學班手續及申請轉入本校普通班就讀。

(一)適應不良或因興趣、性向改變,經介入輔導後仍欲轉出科學班及轉入本校普通班者。

(二)未能於高二下學期通過科學班學科資格考試者,或因故未能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

(三)若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而要求退出者,則做專案處理。

三、 組織與任務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科學班聯合工作小組」進行轉班審查會議,小組成員由本校校長、相關學者專家、任教科學班的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組長組成,並請申請人班導師及輔導老師或相關人員(如:科學班合作大學委員)共同與會審查。

四、 審核流程

校內轉班者,須向教務處科學班提出申請,由本校評估觀察、輔導室適性輔導後,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轉介至本校普通班就讀,必要時需另經校內專案會議審查通過。

五、 轉班手續、時程與安置

(一) 轉班限制:

學生申請轉班,以一次為限,經審查通過,校長核准後,即不可再申請轉入別班或返回原班級。

(二) 轉本校普通班原則:

1. 學生提出轉班申請應經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簽具轉班申請書,再由輔導室適性輔導通過,才能正式提出轉班申請。

2. 於高二申請轉班者,依其性向可選組別但不可選班,如欲轉至不同類組,由教務處依編班作業規定辦理。

3. 身心障礙學生校內轉班須經輔導室進行專業輔導評估後,送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輔導安置。

(三) 適性輔導

由輔導室會同導師及任課老師進行適性輔導,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並於申請截止日起14天內(含例假日)完成,備妥完整輔導紀錄及適性學習建議,繳交至教務處科學班,以憑辦理後續轉班事宜之需。

(四) 申請期限

1. 高一或高二每學期第二次期中考後提出申請為原則,配合學校輔導室調查高一選組及高二轉組申請期限。

2. 科學班學科資格考試成績公布後7日內提出。

3. 因故未能修讀第二階段學程者,應於高三上學期第一次期中考前二週提出。

4. 向教務處科學班領表提出申請,申請確切時程依教務處當年度公告,逾期不受理。

(五) 轉出需備資料

1. 科學班轉出申請書。

2. 科學班轉出審查單。(由原班導師、輔導室、教務處科學班審查單位填寫)

3. 科學班轉出切結書。

4. 學生適性輔導紀錄。(由輔導室提供)

5. 科學班聯合工作小組轉出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備查。

(六) 轉班公告:經核准轉入本校普通班學生,自次一學期生效。

(七) 學分問題:在修業年限內需修畢應修學分,如因學分數不足,無法順利畢業或延長修業年限,應自行負責。

(八) 升學權益:學生若因轉班而影響其各項升學權益時,應自行負責。

六、 未通過轉班申請程序及不符合轉班資格之學生,應返回原班級輔導就讀。

七、 退場輔導機制:

(一) 訂定「科學班學生輔導辦法」,審慎處理學生因適應不良而申請退出科學班的要求。考慮學生的不適應可能只是暫時性,必須鼓勵其克服困難。退場處理的程序必須嚴謹。

(二) 「科學班學生輔導辦法」

1. 成立「輔導小組」由輔導老師、導師、任課教師、認輔教師組成,持續追蹤轉出及未通過轉班資格科學班學生後續身心適應問題。

2. 轉出至本校普通班或未通過轉班資格之科學班學生,仍需接受一學期或以上之追蹤觀察與輔導,輔導安置時間的長短依學生個別狀況持續追蹤評估。

3. 輔導原則:

(1) 進行任務

輔導室:依據個案情形安排個別化高關懷彈性課程與輔導。

導師:協助個案團體適應。導師於輔導期間,適時與個案會談,輔導其融入班級。

任課教師:適時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之成績評量。

認輔教師:協助個案適應輔導。

(2) 輔導方式

實施情意輔導:加強轉出學生認識自我、自我期許、情緒敏感、壓力調適、學習習慣、生涯探索…等主題輔導。

實施親職教育:透過實施親職教育演講、家長座談會等,積極與家長溝通並藉由與家長家庭輔導,使學生渡過轉出過渡期。

八、 本辦法經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授權科學班聯合工作小組委員會議修正,陳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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