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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不得採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案

有關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不得採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案

作者 : 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18-02-27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120
聯絡人:翁士恒
電 話:04-37061127
受文者: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43996號

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公文(0043996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得
否採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
明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1月2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
050042925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
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學生未婚者:(一)未成年
: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二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
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三、次查同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
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
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四、近日民眾陳情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
補助,得否採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作為家庭年所
得總額證明,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覆說明如下:
(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所得人個人於課稅年度內之所得,
包括:
1、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例如薪資、利息、租賃....
..)。
2、分離課稅所得額(例如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結構
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3、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得)。
(二)核定通知書為申報戶成員於課稅年度內應課徵綜合所得
稅之所得,資料內容說明如下:
1、包括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課稅收入減除成本、費
用後之餘額)。
2、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額。
3、應課徵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私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
得);若未達應課徵基本稅額者(105年度為670萬元
),則不列示基本所得額。
五、承上,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與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採用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資料內容有所不同,爰申請補
助所附家庭年所得總額資料仍應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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