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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108年1月16日校務會議訂定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訂定

一、實施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實施目的:

為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在不干擾教學進行及維護學習成效的前提下,特訂定本使用規定,期能有限度地保障在校使用通訊設備之權利,並規範在校適時、適地使用行動載具的合宜性。

三、適用對象: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 。

四、使用規範:

為維護公共團體秩序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並遵守以下規範:

   (一)使用行動載具或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產品應尊重他人隱私,切勿發生行為偏差事件,如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未經他人同意之訊息、教唆他人聚集、打架、傳播不雅照片等情事,如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禁止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行動載具或窺視、竊取其內容或進行不當之傳播。

   (三)學生須知:

1、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用於上學、臨時外出往返途中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2、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及集會,皆不得使用行動載具,並應關機(或調震動)收管好且不得置於桌面,以免影響他人受教權或降低學習成效。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經老師同意後方可使用。

3、早自習前、中午用餐、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時,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影響公共秩序,並注意使用禮儀,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4、上課需使用行動載具,由任課教師决定是否開放。

5、考試期間(模擬考、複習考、期中暨期末考等定期考試)僅中午開放使用,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6、考量校園用電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禁止於校園內實施行動載具或行動電源以學校設施、設備充電。

7、騎乘機車、自行車及電動機車等交通工具時,嚴禁使用行動載具,以免危害自己或他人之交通安全。

8、違規處置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校園秩序管理細則、學生週末生活輔導實施要點及考試規定辦理。

(四)教職員工須知:

1、教師於課堂、監考時不得使用行動載具,倘因公務、課堂教學、緊急事故所需,先行告知學生再行使用行動電話,避免造成不必要誤會。

2、使用行動載具時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以免影響教學秩序或工作環境秩序。                                                 

(五)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須知:

1、應避免於教學區週邊使用行動載具,以免影響教學、秩序。

2、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使用禮儀。

3、考量校園用電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禁止於校園內實施行動載具及行動電源充電。

(六)全體教職員工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職員工如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請交由該班導師或輔導教官依校規處理。

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