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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學生獎懲規定
95年 8月 1日校務會議修訂
96年 6月 28日校務會議修訂
97年 6月 27日校務會議修訂
97年 8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7年 9月 15日教中(二)字第 0970581669號函備查
99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0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 1月 13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 1月 20日校務會議暨公聽會修訂
103年 6月 27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03年 8月 1日施行
104年 3月 11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 8月 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8年 6月 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 1月 16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 8月 27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 1月 20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 3月 31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 7月 2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 8月 31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 6月 30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 8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2年 1月 1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2年 8月 28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規定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保護學生權利之意旨,依據下列法令級規定訂定之: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條。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四)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六)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並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七)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五、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實施。
(二)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 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實施。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 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大功及大過以上獎懲及特殊管教作為應由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 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五)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六、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七、在學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滿三大過發給修業證明書。
八、學生之其他獎勵,由各處室會簽後報獎懲委員會審議,報請校長核定辦理;模範生、旭日獎、獎章、獎狀依各要點辦理。
九、教師(教育人員)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十、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其他獎勵: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十一、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七)值日(勤)生特別盡職者。
(八)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九)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成績優良者。
(十二)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十二、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一)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十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有具體事實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十四、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口出穢言或出言恐嚇、騷擾、侮辱他人者,事後深具悔意,並向當事人認錯道歉經諒解者。
(二)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如打瞌睡、未經同意飲食等),影響他人學習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三)隨地吐痰、口水、口香糖等或拋棄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四)未依時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或中途離席,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五)在教學區、圖書館等教學或自習處所影響秩序安寧或高聲喧嚷者。
(六)蓄意或惡意破壞公物,物品仍可修復,情節輕微者,另須照價賠償。
(七)參加定期性考試未攜帶學生證或國家核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且未申請臨時學生證者。
(八)違反學校請假規定,情節輕微者。
(九)違反禁制高危險性活動,情節輕微,經勸告後尚知改進者:
1.投擲水球、丟入游泳池、水池或其他易造成傷害之物品或遊戲者。
2.使用刮鬍泡、奶油、麵粉、汽笛、火把等違反秩序物品嬉戲。
3.玩「阿魯巴」或其他危險及不雅遊戲(主事及在旁協助)者。
4.私自或未經申請使用易造成公共危險之高電容電器用品、瓦斯爐具或校內烤肉。
(十)上課看小說、漫畫、使用影音視聽設備等,擾亂上課秩序行為,經班級幹部或師長勸告糾正 後仍不改進者,社團活動時間,依社團管理辦法規範。前項影響上課秩序行為樣態由學務處 訂定之。
(十一)校內用電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三)利用資訊媒體毀謗學校、師長及同學、傳送不實資訊、攻擊、恐嚇他人、發表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散佈影音圖像等情事,影響及傷害程度對學校、師長及同學 較小,且事後悔過者。
(十四)攜帶或閱讀色情、猥褻、賭博之書刊、出版品、圖像、網際網路內容或影音者。
(十五)未依規定私自進入社辦或自行打造鑰匙,經調查後未嚴重影響校園安全、秩序及管理者。
(十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分配班務事宜,影響他人或全體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輕微者。
(十七)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輕微者。
(十八)住校生未經申請程序許可,私自留宿宿舍者。
(十九)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週末輔導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
十五、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 對師長詢問事件以惡意、故意、蓄意之不誠實之謊言誤導,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前阻卻,情節重大者。
(二)蓄意、惡意或故意破壞公物,物品損(破)壞無法修復者,另須依原價賠償。
(三)以個人設備或可供其他人閱覽方式,散佈或播放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像、影音、網際網路內容者。
(四)於校園建築物、公物等塗鴉、噴漆、寫字等破壞或改變原有外觀及使用功能者,並要求回復原貌及其功能或照價賠償。
(五)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情節輕微或初犯者。
(六)以任何干擾、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物品或以他法打擾或冒犯他人,情節較為嚴重者。
(七)無正當理由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移動他人物品、拆閱、翻拍、側錄、下載、複製或窺看當 事人未經公開之個人資料、信件、包裹、書包、行李及個人電子資訊等者。
(八)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師長分配班務事宜,影響他人或全體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嚴重者。
(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無正當理由未依時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外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嚴重者。
(十一)攜帶香菸(含電子菸)、酒類、檳榔到校或施用者。
(十二)違反學校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三)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四) 惡意、蓄意、故意塗改(鴉)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五) 出入禁止 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或上課期間未經請假逗留網咖者。
(十六) 與他人發生爭執,在旁協同助勢者。
(十七) 冒用或偽造他人或家長身份文書印章者。
(十八) 非住校生未經申請程序許可,私自留宿宿舍者。
(十九) 上課時間(含自習)、重要集會及定期性考試非中午時段,使用行動電話、平板電腦、多媒體播放器等電子器材經勸導未改正者;上述器材必須關機或調整成震動模式且放置於書包或口袋內。除 特殊情況並經師長同意外,均不得使用。
(廿)竊取他人財物,未被查獲前主動承認悔悟並歸還所竊之物者。
(廿一)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下載或詐欺之行為者。
(廿二)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三) 未經申請核准私自使用或進入學校場所、教室、辦公室,或在內翻閱、使用資料、器材、電腦者。
(廿四) 上課看小說、漫畫、使用影音視聽設備等,擾亂上課秩序行為者,經班級幹部或師長勸告屢勸不聽、累犯、 犯後態度不佳、未悔改者,社團活動時間,依社團管理辦法規範。前項影響上課秩序行為樣態由學務處訂定之。
(廿五) 利用資訊媒體毀謗學校、師長及同學、傳送不實資訊、攻擊、恐嚇他人、發表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散佈影音圖像等情事,影響及傷害程度對學校、師長及同學 身心產生不良影響及感受,或致他人名譽減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累犯、不悔過者。
(廿六) 違背當事人意願,擅自拍攝他人影像並公開傳播,損及當事人權益,事後對當事人悔過者。
(廿七) 以任何干擾、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物品或以他法打擾或冒犯他人。
(廿八) 對外比賽違反著作權法經舉報者經查證屬實者。
(廿九) 未依規定私自進入社辦或自行打造鑰匙嚴重影響校園安全、秩序及管理者。
(卅) 與他人吵架或打鬧(非善意),情節輕微者。
(卅一) 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六、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違法者得移送警政、社政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辦理):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他人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出言不遜或口出穢言,侮辱師長或校內行政及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五)竊取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得依情節輕重移送警政機關辦理。
(六)竊取他人財物,變賣圖利者,得依情節輕重移送警政機關辦理。
(七)在校內或校外賭博、持施用、攜帶管制性藥品者,得依情節輕重移送警政機關辦理。
(八)飲酒、吸菸、吃檳榔,經勸導仍再犯,情節嚴重者。
(九)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等物品,足以嚴重妨害公共秩序及校園安全者,得依情節輕重移送警政機關辦理。
(十)經常參加或加入由主管機關認定之不良、不法組織者。
(十一) 惡意或故意毀損學校設備、公物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並要求原價賠償或復原。
(十二)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情節嚴重,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屬實者。
(十三)越牆進出學校或不假離校情節嚴重或累犯者。
(十四)出入禁止 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五)蓄意或惡意在校內燃放鞭炮或嚴重破壞校園安寧秩序等行為者。
(十六)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下載、 詐欺或交易之行為,如有致他人名譽減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七)以紙張、行動電話或周邊電子產品假冒本校名義傳遞不實訊息、募款或販售商品,如有侵害他人或學校名譽、財產(含智慧財產權)之減損,情節嚴重者。
(十八)校內從事買賣、集資購買相關賭博或違法遊戲(含彩卷)等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九)違背當事人意願,擅自拍攝他人影像並公開傳播,損及當事人權益,對當事人產生不良 影響,情節嚴重者。
(廿)以任何干擾、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物品或以他法打擾或冒犯他人,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二) 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廿三)違反學生考試要點內合於記三大過者。
(廿四)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廿五)蓄意燃放鞭炮,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者。
十七、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移送警政、社政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辦理:
(一)販賣、吸食、持有毒品,攜帶凶器,製造爆裂物或凶器情節重大者。
十八、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6 點規定,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得簽會導師 及輔導室,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 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 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十九、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廿、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 銷學生懲處紀錄。
廿一、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於所受獎懲若有不服者,得於收到通知書之 起算 30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書面提起申訴。
廿二、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 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廿三、凡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認定行為屬實,由獎懲委員會依建議處分 議處,並於德行總表註記。
廿四、有關考試獎懲依「學生考試要點」辦理。
廿五、有關住宿生獎懲依「陽明學苑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廿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