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8716號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
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即114年12月22日前)
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教育部
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嗣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
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
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五、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
六、公文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