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上學期未申請補助,而下學期欲新增或變更申請者,請於申請表勾選申請,並詳填查調必要資料,及學生、家長簽名,並於115年1月6日(二)前繳交申請表至教務處2號櫃台辦理。
一、【特殊身分減免學雜費】申請以每學年度(含上下學期)申請一次,第1學期已提出申請者,在第2學期直接延續申請資料,免再次提出申請。若第2學期欲新增或變更申請者,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書。
二、114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申請書期限115年1月6日(二)前,超過受理申請期限者,請自行檢附相關資料。
三、特殊身分(如身障子女/身障學生、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等)如有新增或變更者,請填寫申請表,於上述申請期限內繳交至教務處2號櫃台辦理。
四、依據教育部規定,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得重複請領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或補助,如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子女就學補助、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之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
五、【特殊身分減免學雜費補助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窗台拿取或本校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