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同仁赴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請假及通報程序,請配合辦理!!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01-16

本案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後續如有修正規定本室將酌予調整。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二、赴港澳地區[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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