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防治宣導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04-17

【職場霸凌定義】

1.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1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同仁間或主管及部屬間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常見情形包含 4 大類型:肢體攻擊、語言暴力、心理(精神)攻擊、性騷擾。【以上摘自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

3.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 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 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引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竹勞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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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一、現行職場霸凌行為如涉及侮辱、毀謗、侵害人格權等情事,可能觸犯相關刑法(如第 304 條強制罪、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誹謗罪等)或民法(如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第 184 條一般侵權責任等)罪責。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12點略以,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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