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辦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提供具科學潛能之優秀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二)提供優越之教學環境及卓越師資,培養學生從事個別科學研究之能力及創造力。
(三)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厚植國家競爭力。
前項實驗計畫除應載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外,應載明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學校科學班每年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招收新生,每校以一班,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並得不足額錄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殊身分學生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依其升學優待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並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具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之學生。
(二)於國民中學就學期間之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依各校自行訂定之評量規定,依序推薦。
2. 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鑑定為數理資賦優異者。
3. 通過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初選,或具備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國家代表隊決選研習營報名資格。
4. 曾參加本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有關數理科目之全國競賽,獲得獎項。
科學班課程,分為下列二階段學程:
(一)第一階段學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應修讀學校基礎科學相關科目與語文及社會相關科目。
(二)第二階段學程(三年級):由學校設計科學專業領域科目,邀請合作大學教師至學校講授,或直接選修合作大學開設之相關科目。
科學班學生於修讀第一階段學程期間,必修科目均及格或表現特殊優異,經學校審查核准者,得報考學校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資格考試通過者,始得修讀第二階段學程,且其資格考試所通過之數理科目,得申請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學生修讀第二階段學程期間,應於合作大學教授,或經合作大學同意之其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專家之指導下,完成個別科學研究。
學生於第二階段學程修畢取得修課證明書之學分,得作為就讀大學後抵免學分之參考。
科學班學生就讀期間,因學習適應問題、未通過學校科學班聯合學科資格考試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修習科學班學程者,學校得輔導於原班級或其他班級就讀;其已修習之學分,由學校從寬進行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
作業要點規定,核定學校科學班相關經費總額,並以補助下列項目為原則:
(一)人事費: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輔導教師之工作津貼及專、兼任助理之薪資費用。
(二)業務費:
1. 學校教師輔導費。
2. 學校教師及大學教師鐘點費。
3. 前目以外之講座鐘點費。
4. 教材教法研習教師代課鐘點費。
5. 大學學分費。
6. 實驗材料費及印刷費。
7. 雜支:包括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料夾、郵資、誤餐費等項目之費用。
(三)設備費:單價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型儀器設備、圖書費。
(四)保險費。
本部應邀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訪視評估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輔導科學班計畫,並按甄選入學、課程教學、資格考試、個別科學研究及升學進路與輔導之辦學績效,評定為優、佳、可及需改進四等級。
經連續二年輔導,評定等級仍列需改進者,不得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