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文用語規定

公文用語規定

作者 : 文書組 發佈日期 : 2017-02-15

 

一、    期望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覆」。

二、    准駁性、建議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    直接稱謂用語:

(一)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二)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三)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四)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五)  機關對人民:稱「台端」、「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六)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    間接稱謂用語:

(一)  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二)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