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規定
公文用語規定
發佈日期 :
2017-02-15
一、 期望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覆」。
二、 准駁性、建議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 直接稱謂用語:
(一)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二)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三)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四)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五) 機關對人民:稱「台端」、「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六)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 間接稱謂用語:
(一) 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二)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