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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F文件格式規定

ODF文件格式規定

作者 : 文書組 發佈日期 : 2019-06-21

ODF文件格式規定

一、 為因應國教署要求(臺教國署秘字第1080070719號函):各機關電子公文發文附件可編輯檔案,使用ODF文件格式比例,應於1091231日達成100%

二、公務檔案文件流通及電子公文附件如為可編輯者應採用ODF格式

三、 建議:勿以商用編輯軟體轉存方式產出ODF格式之文件,避免造成文件排版不一致或無法開啟情形,建議採用國發會ODF文件應用工具或LibreOffice等編輯軟體開啟商用格式文件,再另存為ODF格式。

四、若不符合公文附件格式,將一律退回承辦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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