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實施要點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實施要點
91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9月26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0970584243號函備查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申訴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5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要點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六、申評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之,申評會開會時主席由委員會互選產生,並由其主持會議。
七、學校對學生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八、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九、學生向學校申請評議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十、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十一、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點規定補聘之。
十二、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
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三、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
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
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十四、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十五、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十六、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七、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十八、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十九、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廿十、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廿一、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廿二、本要點自一○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實施要點
91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9月26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0970584243號函備查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申訴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5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要點提起申訴。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必要時,得遴聘法律、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擔任委員或諮詢顧問。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六、申評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之,申評會開會時主席由委員會互選產生,並由其主持會議。
七、學校對學生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八、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九、學生向學校申請評議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十、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十一、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點規定補聘之。
十二、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
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三、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
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
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十四、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十五、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十六、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七、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十八、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十九、學生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廿十、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廿一、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廿二、本要點自一○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