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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5-09-25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依本注意事項第3條第7點規定略以: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含)以上機關首長、主任秘書因公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突發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應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時間、從事活動等函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因公赴港,應事前申辦香港簽證,必要時,得於出境日二週前,請陸委會協助催辦。
  2. 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陸委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請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以利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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