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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提敘】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教師提敘】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5-10-08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如有符合該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教師證、

    代理教師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改敘。

四、公文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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