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年資提敘】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者請檢證辦理。
【公務人員年資提敘】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者請檢證辦理。
發佈日期 :
2026-10-19
一、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本次修正主要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二、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如:同會計年度或同學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例如:某甲114年於A機關任職,並於1月10日至3月31日任約用人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4月1日至7月31日任約僱人員,相當委任第五職等;8月1日至12月20日任聘用人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上開任職期間得合併採計,並得於擔任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以下時採計提敘俸級)。
三、前開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依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調整申請期限為115年12月31日前)
四、同仁如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人員」年資,未曾採計提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請於115年12月31日前檢具原服務機關開立服務證明書、服務成績(考核)優良證明、敘薪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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