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F文件格式規定
ODF文件格式規定
發佈日期 :
2019-06-21
ODF文件格式規定
一、 為因應國教署要求(臺教國署秘字第1080070719號函):各機關電子公文發文附件可編輯檔案,使用ODF文件格式比例,應於109年12月31日達成100%。
二、公務檔案文件流通及電子公文附件,如為可編輯者應採用ODF格式
三、 建議:勿以商用編輯軟體轉存方式產出ODF格式之文件,避免造成文件排版不一致或無法開啟情形,建議採用國發會ODF文件應用工具或LibreOffice等編輯軟體開啟商用格式文件,再另存為ODF格式。
四、若不符合公文附件格式,將一律退回請承辦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