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同仁赴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請假及通報程序,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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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6-01-16
本案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後續如有修正規定本室將酌予調整。
一、赴中國大陸地區[含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二、赴港澳地區[含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