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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學生請假要點
97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 9月 15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 0970581669號函備查
100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 1月 13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 2月 7日校務會議修訂
103年 6月 27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03年 8月 1日施行
106年 6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 8月 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3 年 1月 19日校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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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教育部 103年 8月 1日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2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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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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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故必須請假時,應使用學生線上請假系統請假,逐項填明,經核定後,請假手續方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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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應逐級送權責師長核定,一日由導師核准,二日由輔導教官核准,三日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四日由主任教官核准,五、六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七日以上需經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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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不能到校者,須由家長於當日以電話聯繫導師及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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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婚假、陪產假、產前假、育嬰假及喪假應事先請准。(因特殊情況,應於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病假、娩假、流產假或生理假,應於七日內完成補請假手續(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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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請假必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家長證明,惟病假二日(含)以上須檢附醫院(診所)證明文件(限診斷收據或診斷證明),由本人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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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或校內外各項競賽,各處室公勤,得請公假,學生公假由派任師長事先簽派公假單,經導師簽核後依請假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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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臨時外出時,應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任課老師)簽章後至教官室簽核,甲聯交大門警衛室,乙聯於返校後回擲教官室存查,並應完成線上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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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對懷孕學生出缺勤紀錄得以「特殊事故」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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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經請假手續、請假未經核准或請假事後未銷假者,其缺席時數均以曠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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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出席考勤情形,每週公佈一次,並定期將學生曠缺紀錄書面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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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升學所需之體檢、面試、智力測驗可核予公假,並依前往之縣市分別予以不同之路程假;新竹縣(含)以北、屏東、宜蘭、花蓮及台東給予一日之路程假;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南投、台南及高雄給予半日之路程假;嘉義地區則不給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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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請假期限需辦理請假者,依學生獎懲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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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2025-05-02
公告本校113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三請假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