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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1. 實施辦法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實施要點

91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9月26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二)字第0970584243號函備查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申訴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5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辦理(民國 110年5月26日修訂)。

二、本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

三、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得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若未成年,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四、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評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共二位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與輔導教師,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五、申評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之,申評會開會時主席由委員會互選產生,並由其主持會議。

六、學校對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七、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學生申訴書(如附書表)提起申訴。

八、申訴人向學校申請評議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

    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十、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 

    務,並依第三條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十一、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

      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十二、申評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申評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十三、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其父母、監護人、關係人(如原處分單位)到會說明。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  

      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四、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法定期間。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逾越期限,並提出

         具體證明,不在此限。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申訴標的非屬學生權益事項。

     (五)申訴標的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已不存在。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七)對於非屬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申訴。

十五、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訴人為學生自治組織者,

         該自治組織之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六)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十六、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

      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十七、學校對於前條第二項申訴案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 

      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十八、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十九、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二十、輔導室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二十一、本要點自一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2. 申請表件

 

國立嘉義高中學生申訴書

 

學生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班級

學號

年月

住址

聯絡

電話

申訴人資料

請勾選 學生本人(以下免填)

       非學生本人(與學生之關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自治組織(請說明組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聯絡

電話

年月

住址

是否要求到會說明

 

申訴事實內容及理由

申訴內容(簡述收受或知悉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該書面之內容)

申訴理由(簡述申訴原因)

申訴聲明請求事項

(簡述申請人對處理的期待與要求)

相關證據

(請填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申訴人或代理人名: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