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辦法
壹、實施目標:
一、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以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二、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以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貳、適用對象:
一、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參、申訴辦法:
一、請參閱「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實施要點」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三、填寫「國立嘉義高中學生申訴書及相關表件」後,繳交予輔導室 輔導組長。
肆、參考資源:
一、113學生申訴手冊。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資訊網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