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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89年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97年8 月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9月15日教中(二)字第0970581669號函備查

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97年6月26日「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為使學生有改過自新奮發向上之機會,以逐漸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陶冶學生高尚的品德,特定本要點。

二、凡受處分之學生,經輔導考查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且在輔導考查期間內,未再有因受警告以上處分之懲處通知,得依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三、實施要點:

(一)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學生,於懲罰通知單公佈一個月後,可至生活輔導組領取銷過表,填寫有關資料,經會原簽辦懲罰教師、導師、輔導教官簽名後,送回生活輔導組登記考查。

(二)輔導考查期間內,未再有因受警告以上處分之懲處通知,於各階段輔導考查期滿後,得於學期期末銷過會議中提請銷過討論。

1.警告二次以內者,須自銷過表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一個月以上之考查。

2.小過二次以內者,須自銷過表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二個月以上之考查。

3.大過一次以內者,須自銷過表送交生活輔導組之日起,經三個月以上之考查。

4.高三下學期因受警告以上處分之懲處通知,超過期末銷過會議日期一個月以上學生,得於學期期末銷過會議中提請銷過討論。

(三)銷過表經生活輔導組長審核登記後,於每學期期末時,由學務主任召集主任教官及相關人員(導師、輔導教官、輔導老師等)開會研討,經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予註銷處分。

(四)申請銷過之學生,每學期期末銷過會議僅能針對乙件受警告以上處份事件提請銷過討論。

(五)輔導考查期間如遇寒假、暑假、假日不列入輔導考查期間計算,但如寒假、暑假舉辦輔導課則依照平常上課期間計算。

(六)導師、輔導教師、輔導教官於銷過會議時應詳細說明受考查學生於輔導考查期間之表現情形,作為是否准予銷過之主要依據。

(七)學生銷過確定後,應於懲罰紀錄上加註「經核定已遷善改過,原懲罰予以註銷」字樣。

(八)學生改過銷過經確定後,小過以上之註銷處分,由學務處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九)填表申請銷過,必須於課外或假日配合午休勞動服務或週末輔導作有益於身心的勞動服務,其標準:

1.警告一次以服務二小時。

2.警告二次以服務三小時。

3.小過一次以服務四小時。

4.小過二次以服務八小時。

5.大過一次以服務十二小時。

6.大過二次以服務廿四小時。

7.參加一次午休勞動服務以半小時論計。

8.參加週末輔導一次以二小時論計。(於愛校服務後另加寫500字心得。)

四、一般規定:

(一)學生凡犯有左列行為受處分後,不得申請銷過。

1.竊盜。

2.考試舞弊。

3.賭博(含賭博性電動玩具)。

4.態度傲慢、誣蔑師長。

5.校內外鬥毆情節嚴重者。

6.其他嚴重破壞校譽者。

7.無故不參加週末生活輔導者。

8.凡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認定行為屬實,建議大過(含)以上,並經獎懲委員會決議處分者。

(二)學生銷過後,一年內再犯同類過失時,應加倍簽處,並不得再申請銷過。

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