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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教室管理要點

91年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施行

97年8 月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9月15日教中(二)字第0970581669號函備查

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8年1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學生須遵守規定時間上課,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

二、教師進入教室及下課時,班長(或其代理人)須發「立正」、「敬禮」口令。

三、學生應於上課開始以前,在指定座位就座,上課時不隨意更動,如有特別事故,須先舉手報告,經教師許可後,方可更動。

四、上課開始後五分鐘教師未到時,副班長應與教務處(或該課老師)連絡。

五、如遇教師缺課,則全班學生應在教室內自修,不得喧嘩、騷動、妨礙他人自修及鄰近教室之教學。

六、上課時間必須肅靜,振作精神專心聽講,不得任意談笑、睡覺或翻閱課外書本,寫作課外作業或其他妨礙上課之行為(例如:玩牌、下棋、使用行動電話等)。

七、教師對學生發問或指定學生在黑板上作業時,應即起立作答或遵令作業,不得延誤。

八、學生對於課業如有問題,須先舉手示意,經教師准許後始得發問。

九、教室內須經常保持寧靜氣氛,及整齊清潔環境,不得喧嘩騷擾,或損壞任何公物,違者予以處分或照價賠償。

十、教室內應服儀整齊,嚴禁赤足或換穿拖鞋(含假日);牆壁、門窗、桌椅不得任意塗抹或拆卸。

十一、班級幹部應依職責做好本分工作,副班長於每日第一節下課詳填缺曠同學原因,經導師簽名後送教官室;其餘生活作息及行為規範按學生手冊處理。

十二、教室環境設施由服務股長負責管理,學生秩序維護與生活作息由風紀股長負責管理。

十三、走廊及教室週邊,於任何時間嚴禁騎乘或停放自行車、機車。

十四、教室內公用插座僅提供教學器具使用,不可充作私人用途。

十五、違反本要點者,依情節予以適當之處分。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國教署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