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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民國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一條訂定本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

第二條   有關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依本準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   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一、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

         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第四條  學校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輔導主任、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者專家、班聯會主席;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

         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

         第一項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第五條   為防制校園霸凌,本校校園安全規劃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

              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四、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  

             衛浴設備等。

第六條   為防制校園霸凌,校園人際互動準則及校內外教學注意事項如下:

         一、校園為公開場域,故在校園和課堂之人際互動應尊重個人意願及他人感受,所以任何引起第三者感覺不適或影響個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等行為皆應避免。包括:

             1. 猥褻或意圖侵犯他人之言語

             2. 講髒話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語

             3. 對男女生身材或器官做惡劣批評或開玩笑

             4. 有關性的笑語嘲諷

             5. 公然暴露自己身體

             6. 嘲笑同學、刻意排擠、人身攻擊

             7.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事情

             8. 拼貼展示或播送造成他人感覺不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9. 其他身體侵犯行為。

         二、教學互動注意事項:

             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如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和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及他人感受。

             2.在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若發現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關係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並陳報本校相關單位主管處理。

第七條   為防制校園霸凌,本校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如下:

         一、 本校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治教育,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或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應參加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霸凌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二、 本校建置校園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包括下列事項:

             (一) 校園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 學校除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本規定外,亦納入學校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相關規定如下:

             (一)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

                  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

                  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四、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行為人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

            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第八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通報權責規定如下: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

            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二、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

            以保密。

第九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程序如下: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 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

            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

            始處理程序。

        三、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 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

            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二、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 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三、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調查學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四、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

        五、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 處理。

        六、其他:

            (一) 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二)學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未提供者,主管機關應積極督導學校處理。

           (三)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四) 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五) 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六) 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其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十一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之隱私保密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十二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禁止校園霸凌事件報復之警示措施如下:

          一、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學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 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 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 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當事人非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三條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如下:

          一、學校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第十四條  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如下:

          一、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調查學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第十 二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四、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