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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午休實施要點

 

91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4月9日學務會報通過

壹、依據:

一、依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應本校實際需要辦理。

 

貳、實施時間:

  中午十二時卅分至下午一時十分。

 

參、實施規定:

為維護校園安寧,提供本校全體師生安靜的午休環境,除下列持有證明同學可離開教室,從事不破壞校園安寧、秩序之活動外,其餘同學皆須於各班教室安靜實施午休。

一、持有本校義工服務證明,自願利用午休從事校園服務工作之同學。

二、持有本校核准公假單,須利用午休從事師長交代辦理事項之同學。

三、持有本校核准午休臨時外出請假證明(須於當日第四節上課前,簽請導師同意並至教官室完成請假手續),須利用午休外出之同學。

四、持有本校核發擔任工讀生證明,須利用午休從事工讀之同學。

五、持有銷過證明,須利用午休時間從事銷過服務工作之同學。

六、持有導師或圖書館證明之同學,週一至週五可至圖書館借(還)書及查閱資料。

七、各社團幹部(社員排除)欲利用午休集會討論、欲至電腦教室研習之同學,以上均須持有獲得導師同意之公假單,並祇限於每週三午休時間實施。

八、於教室不可閱讀漫畫、限制級書刊、暴力書刊、網路遊戲雜誌及其他與課程無關書籍。

九、午休時間擔任各班級垃圾處理同學須於十二時卅分前完成工作,回教室參加午休。

 

肆、違反規定處分:

  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同學,依週末輔導實施規定處分。

 

伍、其他:

  本規定如有修訂,將另行公布。